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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买二手房须防背后有陷阱

2010-05-06 09:03:19 作者:supadmin 来源:绍兴县报 浏览次数:0 网友评论 0

随着房价的不断飙升,二手房因其价格相对较低,已成了许多人的第一选择。然而,由于二手房的买卖比新房复杂、手续比新房繁琐,因此引发的纠纷乃至诉讼也频频发生。笔者从法院收集的以下案例,或许会对购房者规避陷阱、保护自身

随着房价的不断飙升,二手房因其价格相对较低,已成了许多人的第一选择。然而,由于二手房的买卖比新房复杂、手续比新房繁琐,因此引发的纠纷乃至诉讼也频频发生。笔者从法院收集的以下案例,或许会对购房者规避陷阱、保护自身利益有所帮助。

事先不查看相关证件 五十万购房款打水漂

通过几年的打拼,刘萍终于存下了一笔钱,她原本以为这样就可以实现多年的购房梦了,岂料房价一涨再涨,她的那点钱根本买不起新房。无奈之下,刘萍只好选择购买二手房。

去年1月,刘萍经人介绍认识了房主李康。看过房屋之后,刘萍感到非常满意,当即在没有看到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就与李康签订了一份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并当场付清了50万元购房款。

一周后,刘萍依约到房管部门等候李康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,可是左等右等就是不见李康的踪影,打手机也已关机。这时刘萍虽然感到情况有些不妙,但她仍认为反正自己持有合同、收款收据和房子钥匙等,交易不会出现问题,遂决定先直接搬入居住再说。

让刘萍没有想到的是,不久就有一个自称叫李安的人找上了门来,他说他是李康的哥哥,这套房子是兄弟俩共有,李康无权擅自出卖,要刘萍马上腾房。鉴于李康已携款潜逃,李安又不肯承担这笔巨款,因此刘萍自然不愿腾房,最终双方对簿公堂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该房屋系李安、李康兄弟的共有财产,李康未经李安同意私下出卖房屋,其行为已侵犯了李安的财产权,因此刘萍与李康所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依法无效,刘萍必须腾房。

为逃税合同中做手脚 对方违约也难获赔偿

去年6月,宋娟与房主唐琳约定,以69万元的价格购买唐琳的一套二手房。当时唐琳提出:为了逃避税收,不妨将69万元的成交价在合同中只写39万元,另外的30万元由唐琳出具给宋娟一张收据。宋娟知道房价越高税费越多,因此为了逃税,她同意了唐琳提出的办法。

5天后,当已经付清了全部房款的宋娟要求唐琳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,唐琳却表示不卖了。经宋娟一再追问,唐琳才说出了有人比她出价要高,因此她已将房子卖给了别人。

对于唐琳的出尔反尔宋娟十分气愤,她当即警告对方:“如果你敢违约,我就要你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10万元违约金!”然而唐琳听了却不以为然,她告诉宋娟只会返还69万元的购房款,至于违约金一分不会付。于是,自以为胜券在握的宋娟就将唐琳告上了法院。

然而,尽管唐琳的行为确已违约,且宋娟与唐琳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中明确规定“如果一方违约,必须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”,但法院在查明真相以后,还是认为该合同无效,最终判决驳回了宋娟的诉讼请求。

合同中细节约定不明 正当权益不能获支持

去年8月,周婷经人介绍认识了房主许岚,双方商定以65万元的价格买卖一套二手房。但当时周婷因为还缺少一部分资金,不能明确约定付款日期,而许岚也想如有出价更高的买家就另觅出路,因此双方在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时,仅仅提到由周婷先付10万元定金,至于何时付清房款、交付房屋、办理过户收手续等问题,只是笼统提及“待周婷付清房款后,办理相关手续”。

10天后,当周婷筹到余款55万元要求许岚办理相关手续时,许岚却说该房已经于前一天以6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。对于许岚的违约周婷当然不肯答应,她要求对方按照《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双倍返还定金,但遭到了许岚的拒绝。之后,周婷便向法院起诉。

让周婷没有想到的是,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,理由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对履行问题约定不明,因此不能认定许岚已经违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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